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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矿物化石研究会章程》规定,上海市矿物化石研究会会员有交纳会费的义务。为了加强研究会会费的管理,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国家财务制度和本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缴纳标准及办法
(一)会费标准
1、会员:300元/年。
2、理事:1000元/年。
3、副会长以上:第一年10000元,第二年起5千-1万任意交。
4、终身名誉会员:一次性2万元;终身名誉理事:一次性10万元;终身名誉会长一次性50万元。(一辈子免交会费)
(专家教授以上可作为学者,学者会费减免表决为:自己随意交,但副会长不低于理事标准,理事不低于会员,会员不减。 特殊贡献超过会费的经理事会讨论可予减免。 )
待遇:凡按时缴纳上述会费者,一律获赠一套《矿物爱好者》杂志,享受讲座、鉴定、培训、拍卖、考察等活动的优惠或优先权,发证纪念 。
(二)会费交纳办法
1、会费应在每年2月28日前由本人直接交上海市矿物化石研究会财务室或汇入本会专用账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华虹支行.上海市矿物化石研究会 1001152509800120726.
2、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缴纳当年所剩月数会费;
3、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4、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会,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和资助。
二、会费的开支范围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会员大会、理事会以及以研究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三)研究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研究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研究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五)其它合法支出。
三、会费管理制度
(一)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二)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
(三)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研究会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五)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六)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1、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2、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3、财产清册。
(七)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四、其它
(一)本办法经2015年4月17日上海市矿物化石研究会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二)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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